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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一般老人家會在老弱多病時,將財產作分配、處理,或者至少將銀行戶口轉到子女名下,方便日後動用。近日朋友告知我的一些事情,讓我明白到不止富豪要為分產勞心,其實稍有積蓄的長者也有此需要。
朋友八十多歲的外婆身體一向壯健,但已有先見之明不時叫子孫陪她到銀行辦手續,把錢轉到他們戶口。子孫一來因為工作忙,二來因為老人家只有數十萬元積蓄,認為數目不算大,日後才處理亦可。
然而,某一天,老人家突然中風入院,之後身體狀況大不如前,須入住護理安老院。老人家的意願是不想負累子孫,想用自己的積蓄付住院費,但要用到她的銀行儲蓄,要醫生認為老人家神志清醒,有能力調配自己的錢才行。由於醫生認為老人家受了中風影響沒能力作如此判斷,結果要家人申請監護令,選出其中一位作為監護人,才可運用老人家的積蓄。
朋友就是被家人推舉出來做監護人,她想不到,其中手續之繁複遠超她的想像。過程中要上法庭接受聆訊,要不斷見社工、家訪、審查,到銀行辦手續……到成功得到頒令時,竟令她的十多日年假因而耗盡,最要命的,是監護令每次只為期一年,即明年她又要重複此繁複手續,才令老人家得以動用自己那幾十年辛苦儲到的積蓄作養老之用!
(暖暖在心頭 周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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