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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劉力仁/台北報導〕長德、麗冠等十一家有線電視系統商,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查出,未取得變更營運計畫,擅自於九十九年元旦零時起變更廣告頻道,以影響消費者權益等事由,共裁罰七百七十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於法有據,昨判十一家有線電視業者均敗訴,應如數繳該罰鍰,全案仍可上訴。
長德、麗冠、吉隆、萬象、新視波、家和、雙子星、三冠王、慶聯、港都及北健等十一家有線電視公司系統經營商,未依頻道變更的規定,於一個月前向NCC提出申請,竟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接近下班時間送件申請後,就在九十九年一月一日零時擅自將擁有五個頻道的東森得意購,全數換為「U-Life」購物頻道。
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有線電視台變更頻道內容,依法必須報NCC核准,並事先以跑馬燈通知收視戶,當年這十一家有線電視台未依規定行事,受影響的收視戶達兩百卅一萬戶,NCC認為係業者故意違法,濫用市場力量,違反公平交易秩序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廿六條違反營運計畫相關規定,因此將十一家業者各裁罰七十萬元。
十一家業者不服NCC裁罰,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廣告專用頻道停播、變更,依法也需要提出申請,且應於換約前一個月為之,但十一家業者直到最後一天以臨時換約為由才申請變更頻道,NCC的裁罰,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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