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民眾知的權利
〔自由時報記者趙靜瑜/台北報導〕內政部提出兒少法再修正草案,台北市報業公會昨發表聲明表示,對其中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完全無法接受」,強烈批評該條款不只侵害公益以及民眾知的權利,也將是台灣新聞自由的大倒退。
與媒體客觀天職相違背
報業公會聲明指出,就新聞運作實務而言,第一項第一款「犯罪」,以及第一項第二款「血腥、色情」等詞,定義過於廣泛,若報導細節文字或圖片,動輒觸法,將與媒體應客觀、完整呈現新聞內容之天職相悖,不只侵害公益及民眾知的權利,也將是台灣新聞自由的大倒退。
其次,就法律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而言,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測性及可司法性,倘若不確定法律概念過於空泛(例如血腥、色情),導致審判者或執法者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時,即有違明確性原則,與罪刑法定之意旨不符。
關於報業公會所指「定義過於廣泛」、「有恣意解釋之空間」這兩個問題,報業公會也曾在內政部所召集兩次會議中多所質疑,例如草案中規範不得報導「犯罪」的細節,那阿扁總統犯「貪污罪」能不能報導細節?與會者有人認為當然可以報導,因為有積極的警世教育作用。但也有人認為,報導貪污手法細節會「教壞囝仔大小」,所以當然不能報導。
與會者認為,這個案例正顯示內政部該草案定義不夠明確,極容易「因人而異」,甚至造成寫阿扁犯罪細節是一套認定標準,寫馬英九則又是另一套標準,這樣的法律,怎能說完全沒問題?
犯罪不會因沒報導而消失
報業公會聲明也指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媒體責無旁貸。犯罪事件不會因為媒體沒報導而消失,反而會由於限制媒體報導而被忽視。媒體披露相關新聞,更能使社會及主管單位重視兒少問題,從而促成兒少更安全的生活環境。這也是報業公會各會員報處理兒少相關新聞向來極為慎重的原因。
報業公會針對兒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亦提出修正草案如下:
「新聞紙刊載下列二款內容不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但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或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或大量使用描述(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或大量使用描述(繪)暴力、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
- Jun 02 Thu 2011 11:05
兒少法修正草案 報業公會︰新聞自由大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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