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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選舉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布,今年十一月舉行的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修訂。奇怪的是記者招待會當天以至翌日的新聞報道焦點都提及,其中一項重要修訂是互聯網播放的網上電視與電台節目內容,都要與大眾傳媒一樣遵守「平等時間」原則。招待會上曾有人問及,利用facebook、YouTube等網絡平台放上內容,會否同樣受到規管?則未有明確答覆。



  應否規管,及如何規管本來就是兩個問題。就如何規管,不少意見都認為最終如果是規管不能,這樣的修訂其實是設陷擾民,屬無謂修訂。至於應否規管網上內容,如果大家查閱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公布,就會發現選舉活動指引修訂文件所載,完全不是大眾所熱烈討論的那一回事。就修訂部分的行文與句語結構分析,所謂規管網上有關選舉節目內容的對象,實際只是針對持牌電台及電視台。該等獲發牌媒體的選舉節目內容如作線上延伸,亦必須遵守如線下規管的相同公平原則。事實上修訂指引的附錄文件,亦一再強調會從寬及從內容提供者的動機去考慮,反映出選管會無必要出規管網上內容這樣一道難題來與自己過不去。



  無論如何,因為出現了記者招待會上談及的,與修訂指引文本上兩個不同的版本。那麼市民如果要表達意見,該以哪個版本作準?招待會上談及對網上一般內容監管,是否純粹一場誤會,抑或是鬼拍後尾枕所謂Freudian Slip,本意就是要規管網上內容,只不過一時說漏嘴?就此選管會有責任站出來作進一步澄清。



  (筆問世事 楊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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